重磅!发改委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工作。对清单所列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优化管理方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需提请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按法定程序办理,并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二、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纳入的,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地方细化措施的监督指导,确保符合“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三、加快完善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配合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信息完善和公开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梳理清单所列事项措施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为实现清单事项“一目了然、一网通办”打好基础,不断提升市场准入透明度和便捷性。
四、持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反映,多渠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意见,及时发现并推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选取部分地区以服务业为重点开展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试点。
五、健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主管部门 |
一、禁止准入类 | |||
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 | |
2 |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调整修订的具体措施见附件2) | |
3 |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所列事项 | |
5 |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环评互联网】 | 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
二、许可准入类 | |||
(一)农、林、牧、渔业 | |||
6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加工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 |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 林草局 |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审批 |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 | ||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 | 农业农村部、林草局 | ||
大麻种植、加工及种子经营许可 | 林草局 | ||
7 | 未获得许可,不得调运农林植物及其产品,不得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 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农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
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和进口 | 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许可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许可 | 农业农村部 | ||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应报告或经过批准 | 农业农村部 | ||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 林草局 | ||
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林木经营或在林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许可 | 林草局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 自然资源部 |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审批 | 林草局 | ||
1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种畜禽等动物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 | 种畜禽、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或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
水产苗种、转基因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 农业农村部 | ||
从境外引进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
1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渔业养殖、捕捞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 渔业捕捞活动许可,渔船和企业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许可,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作业或捕捞名贵水生动物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许可 | 农业农村部 | ||
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
建造人工鱼礁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
1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诊疗、进出境检疫及引种试种等业务 | 动物诊疗许可 | 农业农村部 |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 林草局 | ||
1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诊疗、进出境检疫及引种试种等业务 |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单位认定 | 海关总署 |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 林草局 | ||
1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药的试验、生产和经营 | 农药登记许可;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许可 | 农业农村部 |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和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
14 | 未获得许可或检疫,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经营 | 设立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设立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 | 农业农村部 | ||
饲料、饲料添加剂(含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农业农村部 | ||
1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生鲜乳收购 | 生鲜乳运输、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农业农村部 |
(二)采矿业【环评云助手】收录全文 | |||
16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产经营及对外合作 | 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登记 | 自然资源部 |
铀矿资源开采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国防科工局 | ||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 ||
非煤矿矿山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煤矿企业及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部 | ||
煤矿建设、非煤矿矿山建设、金属冶炼建设等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部 煤矿安监局 |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核准 | 自然资源部 | ||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由指定公司专营;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域)审批 |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自然资源部 | ||
(三)制造业【环评云助手】收录全文 | |||
17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 向境外出口食品的中国企业备案核准 | 海关总署 |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需通过安全性审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需符合指定适用标准 | 卫生健康委 | ||
17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 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 | 市场监管总局 | ||
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18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种植烟草、从事烟草制品和涉烟产品的生产 | 烟叶种植者应当与烟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 烟草局 |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及其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 烟草局 | ||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 烟草局 | ||
优良烟草品种需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 烟草局 | ||
开办卷烟纸生产、烟用丝束(二醋酸纤维丝束、聚丙烯纤维丝束)和滤嘴棒生产、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审批 | 烟草局 | ||
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 | 烟草局 | ||
19 | 未获得相应资质,不得制作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 | 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资格限制 | 公安部 |
制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驾驶证资格限制 | 农业农村部 | ||
2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 | 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核材料(含民用核材料)需获得许可 | 国防科工局 |
军用和民用核设施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活动许可 | 国防科工局 、 生态环境部 | ||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审批 | 国防科工局 、 生态环境部 | ||
2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核、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 | 放射性物品运输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核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审查批准、制造许可证核发;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审查批准 | 生态环境部 |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证核发 | 生态环境部 | ||
2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 | 肥料生产经营登记许可 | 农业农村部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部 |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为科研、医疗、制药、防护目的的生产和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及改变使用目的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2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 |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部 | ||
危险化学品(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部 |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核发 | 公安部 |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核发;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 | 应急部\公安部 |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使用许可证及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许可证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应急部、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和科研备案 | 生态环境部 | ||
23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及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和购买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
烟花爆竹生产、存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批发零售、道路运输许可 | 应急部、 公安部 |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以及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公安部 | ||
2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化妆品的生产经营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药监局 |
化妆品新原料、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 | 药监局 | ||
25 | 未经过许可或检验,不得从事药品、生物制品的销售或进出口 |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销售前或进口时检验或审批 | 药监局 |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药监局 | ||
开展(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及成果转让审批 | 药监局 | ||
药品生产(GMP)、经营(GSP)和药物非临床研究(GL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药监局 |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药物临床试验审批;新药证书核发;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审批;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国产药品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 药监局 | ||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审批 | 药监局 | ||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核发、中药品种保护初审 | 药监局 | ||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 | 药监局 | ||
2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 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指定生产 | 农业农村部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及标签、说明书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限制出口 | 农业农村部 | ||
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
新兽药注册、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
2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或保健用品的生产与进口 |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 | 药监局 |
国产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审批、变更注册审批、延续注册审批,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进口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审批、变更注册审批、延续注册审批) | 药监局 | ||
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 | 药监局 | ||
28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武器装备、枪支及其他关系公共安全相关产品设备的研发、生产制造、配售、配置、配购和运输 | 枪支(含主要零部件)制造、配售许可;配置、配购民用枪支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公安部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保密资格认定 | 国防科工局 保密局 |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 | 国家人防办 | ||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生产资格认定 | 公安部 |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许可 | 公安部 | ||
29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船舶和渔船的制造、更新、购置、进口和营运 | 渔业船舶登记审批及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业船舶(船网控制指标)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3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进口 |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 铁路局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或进口许可 | 铁路局 | ||
3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33 | 未获得许可、认证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的生产经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建筑用钢筋、水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共计10类);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核发 | 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部 |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 | ||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须取得认证并施加标识 | 市场监管总局 | ||
3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信、无线电等设备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进口和经营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 | ||
35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单位或机构公章的刻制经营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部 |
3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的生产、质检测评、进出口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 密码局 |
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 | 密码局 | ||
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批 | 密码局 |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审批 | 密码局 | ||
37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相关量值传递工作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 |
一级、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 国防科工局 | ||
38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商务部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环评云助手】收录全文 | |||
3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力和市政公用领域特定业务 | 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许可 | 能源局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 |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 ||
(五)建筑业【环评云助手】收录全文 | |||
40 | 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地震局 |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安全部 |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40 | 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等相关项目建 设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要求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 | 发展改革委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按备案管理的除外) | 生态环境部 |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水利部 能源局 |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部 |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水利部 |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审批 | 水利部 |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批准 |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 ||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水利部 |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利部 |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物局 | ||
41 | 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海洋工程建设及相关业务 |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 生态环境部 | ||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
海域使用权审批(含招拍挂) | 自然资源部 |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环评云助手】收录全文 | |||
49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 | 公路工程施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交通运输部 | ||
利用坝(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水利部 |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公路、水运投资立项审批 | 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 ||
50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客货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国际道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不包含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核发 | 交通运输部 | ||
5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铁路运输业务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 铁路局 |
52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水上运输业务及其辅助活动 | 船舶搭靠外轮许可 | 移民局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及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
禁止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交通运输部特殊批准情形、中资方便旗船舶从事国内其他港口与自贸区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除外) | 交通运输部 |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
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液体散装危险品船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
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可以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需通过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或非深水岸线的,需通过审批 |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交通运输部 | ||
52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水上运输业务及其辅助活动 | 从事港口经营资质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交通运输部 |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环评云助手】收录全文 | |||
80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人类遗传资源相关业务 |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国际合作科学研究、材料出境审批 | 科技部 |
81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动物、微生物等特定科学研究活动 |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许可 | 科技部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 | 科技部 |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 | ||
82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规划编制业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风景名胜区规划业务 | 自然资源部 | ||
83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工程技术服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建设监理资质许可 | 国家人防办 |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84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勘查、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评估业务 | 认可机构确定 | 市场监管总局 |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 | 市场监管总局 |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 应急部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市场监管总局 |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 | 农业农村部 、 林草局 |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 | ||
84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勘查、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评估业务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应急部 |
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 自然资源部 | ||
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相关行业协会依法代为审批 | ||
从事强制性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的指定 | 市场监管总局 |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
海洋石油天然气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应急部 | ||
85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地理测绘、遥感及相关业务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
地图审核 | 自然资源部 | ||
86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特定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87 | 未获得许可或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特定气象、地震服务等相关业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地震观测环境审批 | 气象局 地震局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 气象局 |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气象局 |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环评云助手】收录全文 | |||
88 |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取用水资源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以外),需取得许可 | 水利部 |
89 | 未获得许可,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资源开采、建设工程、水文测站等特定活动,不得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河道采砂许可 | 水利部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水利部 | ||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审批 | 水利部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 | ||
90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污染物监测、贮存、处置等经营业务 | 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 | 生态环境部 |
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贮存、处置单位许可 | 生态环境部 | ||
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 | 生态环境部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生态环境部 | ||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 生态环境部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9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出售、收购、利用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经过批准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采集(含采伐、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及捕猎量限额管理 | 林草局 | ||
91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植物捕捉采集、进出口及相关经营业务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许可;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 |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 ||
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但非国家重点保护、非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物种证明核发 | 林草局\农业农村部 |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许可 | 林草局 |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
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农业农村部 | ||
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审批 | 林草局 | ||
92 | 未获得许可,不得开发利用相关特定区域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批准 | 林草局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批 | 自然资源部 | ||
93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应对气候变化、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经营 | ★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 | 生态环境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及进出口行政审批 | 生态环境部 | ||
94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认定,不得从事限定领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气象局 |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气象局 | ||
(十九)《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环评云助手】已收录全文 | |||
111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农业、水利项目 |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112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 |||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 |||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
112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 |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 |||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13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交通运输项目 |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14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信息产业项目 |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
115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原材料项目 |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 |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 |||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 |||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16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机械制造项目 |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17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轻工项目 |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
118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高新技术项目 |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19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城建项目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
120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社会事业项目 |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
(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 |||
121 | 未经许可或取得相关资质,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 |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12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宗教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闻出版署 宗教局 |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 自然资源部 新闻出版署 | ||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 药监局 |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并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药监局 | ||
122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部 |
即时通信工具、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以及通过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 ||
(二十一)其他【环评云助手】已收录全文 | |||
128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实施援外项目 |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 商务部 |
129 | 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依法限制或禁入相关行业 | 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禁入相关行业 | 负责行业准入的相关部门 |
130 | 特别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限制或禁入相关行业 | 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 负责行业准入的相关部门 |
13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措施)规定的其他需许可后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 ||
注:标★的为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允许暂时保留的禁止或许可措施 |
注:以上表格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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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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